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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护航市场化 全面注册制下“零容忍”执法更加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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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9 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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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法律体系的...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备,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投资者保护水平大幅提升,为全面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业界人士认为,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零容忍”执法也将更加精细化,投资者民事救济和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

  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将进一步完善

  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及最新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实施,为全面注册制改革的启动,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近日,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公开表示,去年年底,公司法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其中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是重点之一,内容涉及授权证监会制定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可以预见,在公司法修订通过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市场人士认为,资本市场配套规则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共同构成的立体法律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精细化,一方面使得有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等“关键少数”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也要探讨已经建立相应治理、内控、合规制度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有减免责任的空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下要考虑进一步完善以下配套机制:首先,应明确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的职责分工。其次,强化“申报即担责”的主体责任,除了“严刑重典”外,也要通过改革,引导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发挥作用。

  “零容忍”执法

  愈发精细和合理

  近年来,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系得到加强,长期以来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得到了根本扭转。

  市场人士认为,未来,监管部门将坚持“零容忍”执法理念,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司法将更加精细化。

  汤欣表示,以财务造假为例,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少数内部董事外,将会根据其他责任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审查认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彧认为,对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执法震慑力将进一步提升。执法也必将愈发精细和合理,对于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主体责任的认定,也会越来越科学严谨。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改革后,证监会将有更多资源投入到对已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中去。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强,执法将更为精细。

  健全“大投保”格局

  投资者维权渠道更畅通

  全面注册制下,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包容,主板发行定价和交易制度发生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更加重要。

  近年来,监管部门推动创立实施多元纠纷化解、持股行权、支持诉讼、先行赔付、示范判决等多项行之有效的行权维权机制,特别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投资者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我国多元化的投资者行权维权机制日益健全。

  此外,证监会从民主立法程序、制度内容设计、风险处置等方面不断健全“大投保”格局,注重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过努力,一个覆盖证券审判标准、诉讼程序和赔偿保障等环节的全链条的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基本建成。”焦津洪表示。

  专家认为,未来,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落地,探索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汤欣表示,需要进一步探讨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民事索赔程序效率,同时完善金融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郑彧认为,首先,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分类与识别,这是阻断投资者参与投资风险资产避免损失的前道防护。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和用好代表人诉讼机制,特别是考虑将投服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的“参与式”进一步改变为“发起式”,通过个别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三位一体”的联动真正实现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立体打击;再次,民事赔偿金优先于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是一种非常有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要落实和贯彻民事赔偿优先的各项配套措施。最后,要推动建立更好的、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快速便捷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陈波认为,虚假陈述诉讼属于投资者权益受损之后的维权行为,还需要探索在权益受损之前的保护措施,如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关”,督促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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